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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河南成人高考的考生除了要考公共科目政治,英语之外,还需要考一门专业的专业知识,需要考一门专业的专业知识。该文总结了需要考生认真复习的河南成人高考民法讲义。
一、法人的概念与性质
该法第36条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特征是:
1.法人是集团。
在法律上,法人是指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在法律上将其确认为民事主体的团体或社会组织。
2.法人有独立的财产。
没有财产权就没有法律人格。合伙、分支机构等也有财产权,但与法人财产权不同,前者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出资人自身财产的一部分。合伙人关系中,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财产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与法人不同的是,法人的财产是法人所有,与其成员和出资人无关。出资人在产权转移至法人时,其出资人仅拥有股东权利,不再拥有产权,出资财产成为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独立承担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4.法人可以代表自己参加民事活动。
应当依法要求国家确定其姓名,以其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为自己获取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公司和合伙有很大的不同,它们的区别主要是:
(1)在一般情况下,法人必须注册才能成立;合伙关系的成立只需要各合伙人就合伙协议达成一致。(2)法人的目的是持久的;合伙企业有临时性质。
(3)法人必须具有作为成立所必需的具体名称;合伙组织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要求。(4)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组织,而合伙关系只限于个人的集合。
(5)法人的财产归于法人组织;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享。
(6)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作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须对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设立法人
设立法人应具备四个条件:
1.合法成立。
该条件具有二重意义:第一,法人机构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应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包括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第二,法人设立的审核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设立法人的程序必须合法。
2.必要的财产和资金。
“财产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的要求。3.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地点。
法律人格名称是法人区别于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组织必须具有名称。法人应依法进行登记,如无名称则不予登记。
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机关有哪些,分别是什么职责,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在法律上,法人的住所和自然人的住所一样具有法律意义。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上,法人的财产和其成员的财产是分开的。因此,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法人的创始人和内部成员不承担法人的民事责任,其他法人不承担。一般来说,民事责任就是财产。
因此,所谓的“独立民事责任”,就是指财产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依赖于法人必要的财产或资金来源。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同独立的财产关系密切。
三、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营法人。
该分类依据法人所建立的法律基础进行。这个问题直接导致了学者把法分为公私法。设立依公法,为事业直接以法律规定,加上有强制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自行设立、解散的法人为公法人,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法人等;依私法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为私法人,
如公司。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这是根据私法形成的基础,对法人所作的分类。社会法人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团体为前提,以一定的财产为前提,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的法人,它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前提,以实现一定的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人格的法人。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根据法人活动的目的,这是一种分类。凡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建立的法人,称为公益法人;凡是为了牟利而建立的法人称为营利法人。
(四)本国和外国法人的法人。
根据法人国籍,他们可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一国的法人是本国法人,而非本国国籍的法人是外国法人。
对于确定国籍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例如设立人的国籍说、资本管制说、准据法说和居住地说。大多数国家采用准据法说和居留声明。根据该标准,凡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都是中国法人;中国以外的法人是外国法人。
(五)企业和非法人的法人。
公司法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独立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非法人法人是指企业以外的各类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指具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关。
机构法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学校、图书馆、医院等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称为事业单位。
是指由非国有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性法人是指由追求共同利益、共同追求事业、共同追求而形成的法人组织。例如社团、学会、研究会、商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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